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 赦 裁 定 书(2019)浙03刑更269号罪犯阮立兴,男,1962年8月1日出生,汉族,出生于浙江省瑞安市,初中文化,户籍地浙江省瑞安市,现住浙江省瑞安市,现在浙江省瑞安市司法局莘塍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1日作出(2017)浙0381刑初6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阮立兴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90000元(已履行)。
罪犯阮立兴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作出(2017)浙03刑终864号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7月28日交付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
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8日作出(2019)浙07刑更139号刑事裁定,裁定对罪犯阮立兴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20年4月18日止)。
司法行政机关浙江省瑞安市司法局经报请浙江省温州市司法局审核同意于2019年8月13日以(2019)温瑞司赦字第43号报请特赦建议书,对罪犯阮立兴特赦一案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听取了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
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瑞安市司法局提出,罪犯阮立兴被裁定假释后已执行五分之一以上假释考验期,不具有五种禁止特赦情形,公某期内无人提出异议,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周年之际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的决定》第九类规定的情形,建议对罪犯阮立兴予以特赦。
为证明上述事实,司法行政机关提供了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7)浙0381刑初611号刑事判决书、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3刑终864号刑事裁定书、(2017)浙0381刑初611号执行通知书、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7刑更139号刑事裁定书、(2019)浙07刑更139号假释执行通知书、社区服刑人员月度考核表、公某及公某情况说明等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为,浙江省瑞安市司法局提供的证据足以证实罪犯阮立兴符合特赦条件,应对其尚未执行完毕的主刑予以赦免。
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周年之际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的决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阮立兴予以特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