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291民初3036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哲,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佶,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鸠江区阿强洁具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经营者赵金涛。
本院在审理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鸠江区阿强洁具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鸠江区阿强洁具经营部诉讼的申请。
经审查,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鸠江区阿强洁具经营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丁家平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吴杰健书 记 员 陈凤梅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