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21943号原告:惠州市爱华仕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
法定代表人:朱银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褘辰,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金霞,女,199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惠州市爱华仕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金霞、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
原告惠州市爱华仕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于诉前调解阶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现原告惠州市爱华仕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市爱华仕运动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的收费标准,免予收取。
审判员 王贞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余熠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