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2知民初123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国,内蒙古静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内蒙古静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艾晴美食品店,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青光镇红光农场104国道东。
经营者:唐建丰,男,198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艾晴美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