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执716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二环西路**)。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执行董事、总经理。
被执行人:平度市同福鸿运商店,住,住所地平度市同和办事处崔侯路**/div> 经营者:楚莎莎。
申请执行人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平度市同福鸿运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鲁02民初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并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0525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缴纳了案款10525元及本案执行费58元,现案款已全部发还给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执行请求已全部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8)鲁02民初7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