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10民初166号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汇通大道**。
法定代表人:文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乐,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牡丹江市西安区丽晶周黑鸭店,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菜园街**旁/div>经营者:闫长顺。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牡丹江市西安区丽晶周黑鸭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已和解为由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300元,退还12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