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458-1号 原告:东莞市依讯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66650651L,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樟木头镇石新社区兴隆路****。
法定代表人:邹伯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章珍,广东扬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河北奥耶健身器材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3MA08DGCW76,住所地河,住所地河北省东光县找王镇吴庄村v> 法定代表人:吴希伟,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勇,山东康桥(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咸东旭,山东康桥(青岛)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原告东莞市依讯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河北奥耶健身器材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东莞市依讯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1与被告2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公证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
”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2019年8月21日,原告东莞市依讯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东莞市依讯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依讯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东莞市依讯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