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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林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民初2057号
案件名称张林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057号 原告:张林,男,197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洁、詹玉婷,浙江金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张林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立案。

原告张林诉称,其系ZL20173009××××.3“童车HZBFD88”外观设计专利权人,现专利有效。

张林发现,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其拼多多APP上与名为“奇尔客玩具”的商家共同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且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予披露商家信息,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请求判令:1、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即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张林专利号为ZL20173009××××.3的产品,并披露共同侵权的商家的身份信息;

2、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赔偿张林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0元,并承担张林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5000元;

3、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专利侵权纠纷,张林以公证保全地、网络购物收货地在杭州为由,诉至本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地、销售行为实施地以及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等。

上述销售行为实施地,原则上包括不以购买者意志为转移的销售商主要经营地以及被诉侵权产品储藏地、发货地或者查封扣押地等,购买者可以自行选择确定的公证保全地、网络购物收货地则不应被认定为销售行为实施地。

同时,侵权结果发生地应当理解为侵权行为直接产生的结果的发生地,被诉侵权产品的网络销售行为付诸实施时就已经实际产生被诉侵权结果,被诉侵权产品的公证保全地、网络购物收货地对侵权行为的实施没有实质影响,故公证保全地、网络购物收货地也不能被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张林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被诉侵权行为地位于本院辖区。

本案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上海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上海市内专利第一审民事案件由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故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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