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1民初7439号原告:广州阿道夫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尖彭路。
法定代表人:李辉,系该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玉麟,广东欧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赛勇,广东欧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市宝信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归。
法定代表人:何汉银。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阿道夫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宝信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8月21日以原告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阿道夫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广州阿道夫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