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鲁1002执2466号申请执行人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康瑛鑫,董事长。
被执行人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润之福超市,住所地威海临港区苘山镇。
经营者:霍海兵,经营者。
申请执行人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润之福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鲁1002民初45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自动履行赔偿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即合理维权费用**元、案件受理费**元、执行费**元等义务。
现被执行人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润之福超市已自动履行上述全部给付金钱**元的义务,扣除执行费**元,余款**元经本院转付给申请执行人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本院作出的(2018)鲁1002民初454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