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1民初27907号之一原告:广州锦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钟声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松,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宇,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鼎盛影业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马溢。
本院于2019年8月2日受理原告广州锦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鼎盛影业公司商标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州锦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0000元并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申请,于法无悖,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锦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鼎盛影业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锦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