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2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晶瑞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澄湖东路**。
法定代表人:吴天舒,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月春,北京律和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索尔维公司(SOLVAY)。
住所地:比利时王国布鲁塞尔朗斯比克路**1120(RuedeRansbeek3101120BruxellesBelgium)。
法定代表人:让-皮埃尔•柯拉马迪奥(Jean-PierreClamadieu),该公司执行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剑国,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玥,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苏州晶瑞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苏州晶瑞公司)与被上诉人索尔维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7月9日作出的(2019)沪73知民初135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苏州晶瑞公司上诉称:涉案专利为方法专利,索尔维公司提供的苏州晶瑞公司在“2018上海国际信息化博览会”上的宣传资料中并未记载任何关于过氧化氢产品制造方法的内容,更未注明产品是由涉案专利记载的纯化方法得到。
苏州晶瑞公司上述参会和宣传行为,不属于许诺销售由涉案专利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不能据此将上海市作为侵权行为地。
因此,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苏州知识产权法庭审理。
索尔维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上述规定,因侵害方法发明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许诺销售行为实施地或实施该许诺销售行为的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具有管辖权,原告可择其一提起诉讼。
本案中,索尔维公司提供的证据初步显示:(一)苏州晶瑞公司在上海市新国际博览中心宣传并许诺销售其生产的高纯过氧化氢水溶液产品;
(二)苏州晶瑞公司相关宣传资料显示“双氧水设备建成”以及“目前公司所拥有的过氧化氢提纯技术是世界领先的膜分离加离子交换复合生产工艺”等信息。
上述初步证据可以证成一个可争辩的许诺销售行为。
据此,索尔维公司向涉嫌侵权产品的许诺销售行为实施地法院,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侵权诉讼,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依法应予受理并行使对本案的管辖权。
在前述法院已立案受理的情况下,苏州晶瑞公司关于将本案移送其他有管辖权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至于苏州晶瑞公司上诉称,其在上海市新国际博览中心使用的宣传资料中并未记载任何关于过氧化氢产品制造方法的内容,更未注明产品是由涉案专利记载的纯化方法得到。
对此,本院认为,苏州晶瑞公司许诺销售的过氧化氢产品是否确由涉案专利方法直接得到,实质上属于苏州晶瑞公司生产该过氧化氢产品的方法是否落入索尔维公司涉案方法专利权保护范围的问题,属实体审理范畴,不属于管辖异议案件的审理范围。
故,苏州晶瑞公司所提此项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焦彦 审 判 员 佘朝阳 审 判 员 魏磊 二○一九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刘洋 书 记 员 韩丰 裁判要点 案 号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202号 案 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焦彦 审判员:佘朝阳、魏磊 法官助理:刘洋 书记员:韩丰 裁判日期 2019年9月6日 涉案专利 “净化过氧水溶液的方法、可由此得到的溶液及其用途”发明专利(ZL200480028732.6) 关 键 词 侵害发明专利权;
管辖异议;
被告住所地;
许诺销售行为实施地;
方法专利;
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晶瑞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索尔维公司(SOLVAY)。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被告苏州晶瑞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法律问题 因侵害方法发明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案件的管辖权问题。
裁判观点 因侵害方法发明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许诺销售行为实施地或实施该许诺销售行为的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具有管辖权,原告可择其一提起诉讼。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