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知民初5号之二原告:河南佐今明大药房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新乡市佐今明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新乡市华兰大道**。
法定代表人:杨啸。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璞,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东,河南正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佐今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乡市华兰大道**。
诉讼代表人:佐今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原告河南佐今明大药房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新乡市佐今明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佐今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作出(2019)豫07知民初5号民事裁定,裁定:一、查封河南佐今明大药房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新乡市佐今明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号牌为豫G×××**凯迪拉克牌小型轿车、号牌为豫G×××**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
二、查封佐今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第13560618号、第13451651号注册商标。
2019年6月17日,本院作出(2019)豫07破申6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屈文俊对佐今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本案中,佐今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已依法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应当解除对其财产的保全措施。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河南佐今明大药房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新乡市佐今明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号牌为豫G×××**凯迪拉克牌小型轿车、号牌为豫G×××**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
二、解除对佐今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第13560618号、第13451651号注册商标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