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1民初20553号原告:上海美臣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民益路**。
法定代表人:施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正青,广东中大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尚好化妆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广州市白云区怡发商业综合批发广场****商铺/div>法定代表人:晏晓华,执行董事。
被告:广州市娜芬美容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18-122、12,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怡发商业综合批发广场****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吴茂富,执行董事。
被告:广州希晨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石马花果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潘华良,执行董事长兼总经理。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楚龙,广东太平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美臣化妆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尚好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市娜芬美容用具有限公司、广州希晨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美臣化妆品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广州市娜芬美容用具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美臣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美臣化妆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尚好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市娜芬美容用具有限公司、广州希晨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上海美臣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