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晋01知民初52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厂房**********。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川,山西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灵丘县万通手机店,住所,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灵丘县新建北路**div>经营者:刘占林。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灵丘县万通手机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6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