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知民初70号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3088弄3号601室。
法定代表人:梅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婷婷,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陵区小姐姐小吃店(已申请注销),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永安街道东苑社区竹山巷1044号。
经营者:刘利蓉,女,1989年5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被告:喻森林,男,汉族,1989年8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桃源县,现住湖南省桃源县。
被告:武陵区欧阳琼小姐姐炸鸡店,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永安街道东苑社区竹山巷1044号。
经营者:欧阳琼,女,199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石门县。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武陵区小姐姐小吃店、喻森林、武陵区欧阳琼小姐姐炸鸡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
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 浚审判员 朱梅安审判员 詹险峰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曾 群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