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城阳区欣怡佳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212民初31563号
案件名称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城阳区欣怡佳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城阳区欣怡佳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212民初31563号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法定代表人:吴秀杰,职务:董事长。

被告:城阳区欣怡佳超市,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经营者:张金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城阳区欣怡佳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城阳区欣怡佳超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