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渝05民初2059号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街道和顺路269号绿景欣苑二期2栋12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4689541850U。
法定代表人:刘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博帅,北京市隆安(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丹,北京市隆安(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波托菲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锦虹三路11号1幢1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609EC01R。
法定代表人:郝炀。
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波托菲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
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