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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伊金霍洛旗中国移动通信惠得利代办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内06民初214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伊金霍洛旗中国移动通信惠得利代办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伊金霍洛旗中国移动通信惠得利代办点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6民初214号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

法定代表人:雷军,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立欣,北京市炜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伊金霍洛旗中国移动通信惠得利代办点,住,住所地伊金霍洛旗阿镇通格朗街东/div> 经营者:刘守清,男,195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慧,男,198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与刘守清系父子关系。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伊金霍洛旗中国移动通信惠得利代办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因本案被告系原告的权利经销商为由而撤诉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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