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沪0107刑初773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刘寅(曾用名:刘艮),男,198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北省荆州市,大学文化,户籍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纪南镇高台村十一组。
2018年10月27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青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诸雪芳,系上海市青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上海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文迪,男,198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
辩护人郑清清,上海沃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齐小静,上海沃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志明,男,1985年2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
辩护人刘骅,北京尚公(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小娟,女,198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
辩护人黄国贤,福建莆湄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徐伟峰,福建莆湄律师事务所律师。
按照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决定,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三部刑诉〔2019〕6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寅、陈文迪、黄志明、刘小娟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2019年8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乔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寅、陈文迪、黄志明、刘小娟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起,游某、王某、康某等人(均另案处理,以下简称“该售假团伙”)采取在境外开设售假网站,在境内采购并通过国际物流发送至境外的方式销售假冒adidas、NIKE等注册商标的商品。
2008年至2017年12月间,该售假团伙租赁上海市普陀区古浪路XXX弄XXX号作为客服中心,陆续雇佣被告人刘寅、陈文迪、黄志明等人作为客服人员,负责与国外买家沟通邮寄地址、付款方式等工作。
2014年起,该售假团伙雇佣刘某1(已起诉)、被告人刘小娟在福建省莆田市采购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经审计,本案各被告人在任职期间,该售假团伙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金额如下:1.被告人刘寅任职期间,该售假团伙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421,933.2元。
2.被告人陈文迪任职期间,该售假团伙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943,922.67元。
3.被告人黄志明任职期间,该售假团伙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6,879,978.80元。
4.被告人刘小娟任职期间,该售假团伙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4,291,236.6元。
2018年10月22日,被告人刘寅被公安机关抓获;
同年11月14日被告人陈文迪被公安机关抓获;
同年11月22日,被告人黄志明被公安机关抓获;
2019年5月7日,被告人刘小娟被公安机关抓获。
到案后四名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基本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寅、陈文迪、黄志明、刘小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刘寅、陈文迪、黄志明、刘小娟的供述,证人游某、徐某、代某、康某、王某、刘某1、刘某2的证言,涉案网站、电子邮件及话术单翻译材料,上海司法会计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补正书、上海辰星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相关银行交易明细,《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授权书》、未授权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案发及抓获经过,户籍资料,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刘寅、陈文迪、黄志明、刘小娟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寅、陈文迪、黄志明、刘小娟为牟取非法利益,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寅、陈文迪、黄志明、刘小娟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
被告人刘寅、陈文迪、黄志明、刘小娟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
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不受侵犯,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寅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22日起至2019年9月21日止;
罚金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陈文迪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4日起至2019年10月13日止;
罚金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黄志明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六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2日起至2019年10月21日止;
罚金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刘小娟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7日起至2019年10月6日止;
罚金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五、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及犯罪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六、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鲁 君审 判 员 李妍卿人民陪审员 钱春林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经文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十二条第一款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
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
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