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知民初76号 原告:山东鼎泰盛食品工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林家村镇林家村二村。
法定代表人:孙炳善,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燕,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中联普惠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高新区场站路889号(场站路与芦河大道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李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婧,山东常青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小荃,山东睿扬(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来正,男,198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婧,山东常青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小荃,山东睿扬(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鼎泰盛食品工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中联普惠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被告吴来正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山东鼎泰盛食品工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中联普惠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被告吴来正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鼎泰盛食品工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23400元,由原告山东鼎泰盛食品工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