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10民初115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7。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欧发达,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黄县建鹏五金建材商行,住所地:江西省宜黄县凤岗镇河东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F1C。
经营者:方建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峻涛,男,汉族,住江西省宜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竹,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宜黄县建鹏五金建材商行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后,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