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3知民初79号原告:贵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茅台镇岩滩村。
法定代表人:黄震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郴,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云波,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湘潭县云湖桥镇天河批发部,经营场所地湖南省湘潭县。
经营者:陈洪亮,男,196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湘潭县云湖桥镇天河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0日对被告湘潭县云湖桥镇天河批发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贵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罗 亮审 判 员 蔡 涛人民陪审员 潘红艳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杨晟书记员何杏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