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知民初537号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94111旧金山市白特瑞街**。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永,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市新华区天和外贸服装商店,经营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和平西路****东边第二间。
经营者:王秀华,该外贸服装店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聪,北京德和衡(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利惠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市新华区天和外贸服装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利惠公司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惠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惠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利惠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