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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足区大润发生活用品超市与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渝01民终8593号
案件名称大足区大润发生活用品超市与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大足区大润发生活用品超市;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民终8593号上诉人:大足区大润发生活用品超市,经营场所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五星大道中段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5MA5UAAY44U。

经营者:廖宗生,男,1968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被上诉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33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17854767L。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名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锋,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大足区大润发生活用品超市因与被上诉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19)渝0192民初6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大足区大润发生活用品超市收到法院依法送达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大足区大润发生活用品超市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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