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5刑更2804号罪犯李利红,男,汉族,1981年9月2日于重庆市合川区,现在重庆市永川监狱服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2016)渝0117刑初68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利红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95万元(刑期自2016年4月7日起至2020年4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4月24日交付刑罚执行机关执行。
刑罚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于2019年8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提出:罪犯李利红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表扬四次的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
前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表扬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刑罚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认为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应从严控制减刑幅度,建议对罪犯李利红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刑罚执行机关所报罪犯李利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
对刑罚执行机关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李利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刑罚执行机关报请减刑的起始时间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减刑。
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应从严控制减刑幅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利红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19年11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