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4民初140号原告: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茸江路**。
法定代表人:刘会平,该公司经理。
被告:武进区戚墅堰麦包郎馒头店,经营场所武进区戚墅堰街道商住中心****。
经营者:杨昭顺,男,汉族,1978年11月12日生,住,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div>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进区戚墅堰麦包郎馒头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武进区戚墅堰麦包郎馒头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武进区戚墅堰麦包郎馒头店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武进区戚墅堰麦包郎馒头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