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703民初6736号原告: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从化区兴园南路23号1栋、2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52。
法定代表人:徐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麦荣福,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世明,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门市固鑫建材有限公司,住所:江门市蓬江区龙湾路8号陈家环厂自编0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EIU。
法定代表人:刘德友,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冠广,国信信扬(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冬梅,国信信扬(江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高公司)诉被告江门市固鑫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鑫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德高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麦荣福,被告固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冠广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德高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固鑫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德高公司第1524749号、第11563275号、第141604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瓷砖胶产品,并立即停止在店铺宣传中使用涉案侵权标识及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2.固鑫公司在《南方日报》上发表声明,消除其侵权影响;
3.固鑫公司赔偿德高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
4.固鑫公司承担德高公司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2万元(包括律师费、调查、立案、应诉等阶段的差旅费,但不限于此);
5.固鑫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德高公司起诉的事实和理由:第1524749号、第11563275号、第1416048号注册商标经商标局核准注册,且均在注册有效期内,德高公司作为上述注册商标的商标权利人,在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内对上述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有权在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范围内禁止他人的侵权行为。
德高公司的前身广州丰胜德高建材有限公司创建于1998年,德高公司是全球著名的干砂浆领导公司—法国PAREX集团在中国设立的全资企业。
经过二十多年发展,德高公司已成为中国特种干砂浆行业的领导者之一,德高K11防水浆料、德高TTB瓷砖胶、德高瓷砖填缝料等产品以其可靠的品质深获广大用户的信赖,已成为中国市场的领导产品。
目前,德高公司在全国设立了多个子公司、分公司和生产基地,拥有包括广州、东莞、上海等8个自有工厂及6个物流中转仓,在全国400多个城市设有3000多家专卖店、70000多个分销网点及互联网天猫德高官方旗舰店,加上多年来累计投入数亿元广告宣传费,且每年举办德高贴瓷砖大赛等全国性活动,德高商标品牌影响力覆盖全国建材行业。
德高公司先后参与起草了建材行业多项行业标准,其在瓷砖胶、防水浆料等建材产品的先进技术、优秀质量均受到相关行业与相关公众的广泛认可,获得多项荣誉及奖项,其中包括“广东省著名商标”、“高新技术企业”、“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嘉许证书”、“2010年度宝辰杯防水体系十大最具影响力品牌”、“2012年度中国瓷砖胶十大最具影响力品牌”、“2012年度中国填缝剂十大最具影响力品牌”、“2013年度中国瓷砖粘贴体系十大最具影响力品牌”、“2015中国砂浆知名度排名百强企业”、“中国建筑防水行业知名品牌”、“产品质量优秀奖”等,综上系列德高商标经过德高公司的大量使用和广泛宣传已经具有极高的知名度。
固鑫公司在明知德高公司在先具有极高知名度的德高商标的情况下,仍大量经营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意图误导公众,使相关公众误认案涉侵权产品来源于德高公司或与德高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有特定联系,明显具有“傍名牌、搭便车”的主观恶意,不仅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更严重损害德高公司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造成德高公司商誉贬损及经济损失。
为此,德高公司起诉至法院,诉求如上。
德高公司为其起诉的事实提供如下证据:1.商标权属证明:第1524749号、第11563275号、第1416048号商标注册证;
2.商标品牌荣誉证书: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中国建筑防水行业知名品牌、《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浆》起草单位证书、精瑞科学技术奖-绿色技术产品优秀奖证书、荣誉证书、授权证书、产品质量优先奖、企业信用等级证书、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嘉许证书、广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证书、全国质量和服务诚信优秀企业证书、外观专利设计证书;
3.品牌宣传广告费用支出:品牌宣传费用专项审计报告;
4.新闻媒体报道视频:广东卫视电视台、佛山公共电视台、广东新闻电视台---报道在广东佛山举办的《第二届中国·德高好师傅全国贴砖大赛总决赛(2015)》、腾讯视频---报道在山东淄博的《第三届中国·德高好师傅全国贴砖大赛总决赛(2016)》、福州电视台经济频道---报道在福建福州举办的《第四届中国·德高好师傅全国贴砖大赛总决赛(2017)》、河南广播电视台民生频道---报道在河南郑州举办的《第四届中国·德高好师傅全国贴砖大赛华中赛区总决赛(2017)》、搜狐网---报道在湖北武汉举办的《第五届中国·德高好师傅全国贴砖公开赛总决赛(2018)》、广东南方电视台TVS-2---报道德高品牌防水产品参与广州琶洲展馆举办的国际建筑装饰展览会、房产电视台---报道德高商标品牌开业、广州从化电视台---报道德高从化超级工厂2018年落户投产、广东南方电视台TVS-2---报道德高从化超级工厂2018年开业盛典;
5.侵权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书);
6.德高公司产品样板包装照片。
固鑫公司辩称:1.固鑫公司并没有生产涉案商标标识产品的行为,固鑫公司只是代为销售少量涉嫌侵犯诉请商标的产品。
2.固鑫公司没有在店铺宣传中使用涉案商标标识,也没有库存侵权产品。
3.固鑫公司代销售的产品只有260包,价值只有2000元左右,固鑫公司没有因代为销售侵权产品获得利益。
4.德高公司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5.德高公司的诉求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费用2万元过高,根据广东省律师收费标准,其诉求远远超出政府指导价,恳请法院依法纠正。
固鑫公司没有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德高公司于2006年5月11日成立,注册资本400万元(美元),经营范围为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德高公司曾获“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广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全国质量和服务诚信优秀企业”等荣誉。
第1524749号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是新加坡丰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后经转让由德高公司受让,注册有效期自2011年2月21日至2021年2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第19类)筑路或铺路材料:建筑灰浆;
建筑用沥青产品;
建筑用纸板;
建筑用油毡;
防水卷材;
石料粘合剂;
修路用粘合材料(截止)。
第11563275号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是德高公司,注册有效期自2014年9月7日至2024年9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第19类):建筑灰浆;
砂浆;
防水卷材;
砖粘合料(截止)。
第1416048号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是德高公司,注册有效期自2010年7月7日至2020年7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第1类):混凝土凝结剂;
除油漆外的水泥防水化学品;
墙砖粘合剂等。
2015年9月10日,德高公司的德高瓷砖胶、德高重型石材胶粘粉等获得《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
2014年3月15日,德高公司的德高K11防水浆料、TTB瓷砖胶、瓷砖填缝料产品获得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证书;
2015年-2018年德高公司的“德高瓷砖胶”产品广告宣传片经广东卫视电视台、佛山市公共电视台、福州电视台、河南广播电视台、广东南方电视台等新闻媒体进行了广泛宣传。
2016年5月,广东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向德高公司授予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认定德高公司第1524749号注册商标(认定商品:建筑灰浆、石料粘合剂)为广东省著名商标,有效期自2016年5月6日至2019年5月5日止。
德高公司还通过新浪网等网络媒体对其产品进行宣传报道。
2018年9月5日,江门市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德高公司的举报,到固鑫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在固鑫公司的加工场内存有JZDG精装德高重砖瓷砖胶产品260包,其外包装正面标有“JZDG精装德高重砖瓷砖胶TTPⅡ”字样,净含量20KG,背面标有“JZDG精装德高重砖瓷砖胶TTPⅡ”字样以及产品概述、适用范围、表面处理、施工工艺、注意事项、保质期、执行标准、声明、生产日期、生产:固鑫公司等信息。
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述260包瓷砖胶产品实施强制扣押。
2018年9月12日,固鑫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德友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情况说明》,确认其公司从江门本地购进水泥、石英砂、添加剂等原材料后自行加工成涉案被控侵权产品,然后对外销售,共生产“JZDG精装德高重砖瓷砖胶”290包,销售数量30包,销售单价20元,库存260包,总价5800元。
2018年10月25日,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蓬江市场监管处字【2018】1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固鑫公司生产标有“JZDG精装德高+图”的粘合材料产品与德高公司享有商标专用权的第1524749号注册商标()、第11563275号注册商标()、第1416048号注册商标()构成商标近似侵权,决定作出如下处罚:一、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二、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JZDG精装德高重砖瓷砖胶”260包;
三、罚款人民币6000元,上缴国库。
该处罚决定书现已生效。
德高公司请求的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开支包含律师费15000元,调查、立案、应诉阶段差旅费,但未能提供票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本案是侵害商标权纠纷。
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德高公司享有涉案第1524749号()、第11563275号()、第141604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其商标权受法律保护。
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及举证,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有:一、固鑫公司是否实施了侵犯德高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以及该侵权行为的性质;
二、本案民事责任的认定。
一、关于固鑫公司是否实施了侵犯德高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的问题。
1.是否构成侵权问题。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另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本案中,经比对涉案被控侵权产品存在商标侵权行为,具体表现为:1.涉案被控侵权产品是粘合材料的瓷砖胶产品,属于注册商标的第19类的石料粘合剂、第1类的墙砖粘合剂,被控侵权产品与德高公司注册商标第19类石料粘合剂是相同商品,与德高公司注册商标第1类墙砖粘合剂是类似商品。
2.第1524749号、第11563275号、第1416048号注册商标均是由图形+字母+汉字组成的组合商标,以上商标标识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在隔离状态下进行比对后,被控侵权产品所涉的图案由图形+字母+汉字组成,被控侵权产品在图案中将头像图案中左手“大拇指”手势改为“OK”手势,帽子改为工程帽等局部变形处理,从一般消费者的角度出发,容易对商品的来源造成误认,从而导致市场混淆,被控侵权产品使用的标识与德高公司上述三个注册商标标识均构成商标近似。
2.侵权行为性质。
本案中,依据江门市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固鑫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德友的《询问笔录》以及固鑫公司的《情况说明》,固鑫公司从江门本地购进水泥、石英砂、添加剂等原材料后自行加工成涉案被控侵权产品,然后对外销售,因此,固鑫公司存在生产和销售的侵权行为。
固鑫公司未经权利人德高公司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擅自生产、销售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品,构成商标侵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二、本案民事责任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
……(六)赔偿损失;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以及《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中,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因此,德高公司请求固鑫公司停止生产和销售侵害其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诉求,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由于现有证据未能证实固鑫公司在店铺宣传中使用涉案侵权标识,也没有证据证实固鑫公司还有侵权产品的库存,故本院对德高公司该两项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对于德高公司请求固鑫公司在《南方日报》发表声明,消除影响的问题。
从本院向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的证据材料显示,固鑫公司仅生产290包侵权产品,已销售的仅为30包,单价为20元,固鑫公司经营总额5800元,故本案侵权影响的范围不大,现有证据未能证明固鑫公司的侵权行为导致德高公司商誉受到严重损害,故德高公司请求固鑫公司登报声明消除影响,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赔偿的数额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适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本案中,因德高公司的举证情况不足以认定固鑫公司因侵权所得利益,也无法证明德高公司因本案侵权所受损失数额,故本院综合以上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各种因素确定赔偿数额。
由于涉案德高公司第1524749号商标在“建筑灰浆,石料粘合剂”等商品上已被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德高公司也先后荣获多个奖项,德高瓷砖胶产品经过多年推广及宣传,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应当给予合法保护;
固鑫公司主观上存在搭便车、傍名牌的故意,客观上存在生产和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
案涉侵权产品非法经营价值为5800元,价值不大,侵权影响范围有限;
德高公司进行维权必然会花费一定的维权费用;
德高公司为本次起诉已委托律师代理诉讼。
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本院酌情判决固鑫公司赔偿德高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合共60000元。
对于德高公司请求的超过60000元的赔偿金额,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三)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一、二款、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江门市固鑫建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第1524749号()、第11563275号()、第141604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原告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被告江门市固鑫建材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合共人民币60000元。
三、驳回原告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江门市固鑫建材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700元,由原告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负担1400元,被告江门市固鑫建材有限公司负担1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收到交纳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受理费,逾期交纳的,按撤回上诉处理。
如不上诉,义务人拒不在判决书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