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知民初231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厂房**。
法定代表人:卢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美荣,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宾临港开发区凯迪通讯器材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临港开发区长江北路西段附二段**。
经营者:刘强。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南岸建国路**/div> 法定代表人:严中会。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宾临港开发区凯迪通讯器材经营部、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受理后,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宜宾临港开发区凯迪通讯器材经营部、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