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1民初22242号原告: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旺角弥敦道。
法定代表人:符伟。
委托代理人:何卫东,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清,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新市盈滋睿水果店,经营场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汇侨路。
经营者:陈睿,男,1984年6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丰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新市盈滋睿水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新市盈滋睿水果店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新市盈滋睿水果店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