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7民初16777-16793-8号原告:东莞市新动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松科苑18号楼511室。
法定代表人:曾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庆,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好理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吉华路555号济通大厦605号。
法定代表人:张尚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新动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好理想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十七案的过程中,原告东莞市新动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新动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好理想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十七案受理费共计人民币5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50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已预交人民币5100元,本院依法退还人民币25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