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13民初47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真明,湖北巨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青文,湖北巨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都区府河爱群购物广场。
住所地。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府河镇骆家河街道iv>经营者:程金女。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曾都区府河爱群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曾都区府河爱群购物广场的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