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民初1260号 原告:黄岛区鑫泰长升玩具加工厂,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灵山卫街道办事处北门外村。
法定代表人:鲁时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明,山东涵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凌,山东涵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邗江区伍贰零玩具商行,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蜀岗西路1号31幢250室。
法定代表人:俞卫,总经理。
原告黄岛区鑫泰长升玩具加工厂与被告邗江区伍贰零玩具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岛区鑫泰长升玩具加工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岛区鑫泰长升玩具加工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