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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文龙假冒注册商标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19刑更1158号
案件名称胡文龙假冒注册商标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胡文龙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 赦 裁 定 书(2019)粤19刑更1158号罪犯胡文龙,男,现在广东省东莞市司法局接受社区矫正。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3日作出(2017)粤1973刑初4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文龙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宣判后,被告人胡文龙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经审理,于2017年9月6日作出(2017)粤19刑终3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因罪犯胡文龙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4日作出(2019)粤18刑更23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胡文龙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9年1月31日起至2019年9月13日止)。

罪犯胡文龙的罚金已履行完毕。

广东省东莞市司法局于2019年8月20日以(2019)东社矫赦字第36号报请特赦建议书,对罪犯胡文龙特赦一案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听取了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

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东莞市司法局提出,罪犯胡文龙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周年之际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的决定》规定的第九类服刑罪犯,建议予以特赦,并提交了一、二审裁判文书、刑事裁定书、假释证明书、报请特赦建议书等材料为证。

本院经审理认为,广东省东莞市司法局提供的证据足以证实罪犯胡文龙符合特赦条件。

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周年之际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的决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文龙予以特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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