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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小竹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西安市未央区陕科大眼镜烧烤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陕01知民初783号
案件名称西安小竹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西安市未央区陕科大眼镜烧烤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西安小竹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市未央区陕科大眼镜烧烤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知民初783号 原告西安小竹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龚朝权,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军,陕西益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乔瑛,陕西益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市未央区XX店,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XX号楼XX层第8间。

经营者魏正荣。

原告西安小竹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未央区XX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西安小竹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起诉至本院后又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西安小竹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小竹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西安小竹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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