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粤01执4239号申请执行人:黄超,男,汉族,1974年4月5日出生,住会审丹江口市。
被执行人:中山市华同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同兴西路****。
申请执行人黄超与被执行人中山市华同光电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8)粤73民初162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依据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
因被执行人中山市华同光电有限公司未履行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立案强制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无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同时,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本院“天平网”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本辖区内的不动产登记等信息,同时,本院委托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住所地的财产情况,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中山市华同光电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吕金连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19年9月23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并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9)粤01执423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