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3562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美玲,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艳玲,女,197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临澧县。
被告:深圳好娃娃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景龙社区和平东路和平大厦**402iv>法定代表人:刘艳玲。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好娃娃服饰有限公司、刘艳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立案。
诉前调解期间,原告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