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1民初1996号 原告:金民海,男,汉族,1968年12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临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志鹏,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州市埇桥区新立建筑配件门市部,经营场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拂晓大道与胜利西路交叉口,注册号341302600454147。
经营者:李宝珠,具体身份信息不详。
原告金民海诉被告宿州市埇桥区新立建筑配件门市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2日立案。
原告金民海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金民海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民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民海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