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2知民初64号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津围公路29号。
法定代表人:孙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冬琴,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金色王朝葡萄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潮水接夼赵家庄。
法定代表人:孙声誉。
被告:烟台润兴葡萄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蓬莱市刘家沟镇长城路2号。
法定代表人:孙金慎。
被告:天津市麦枫食品便利店,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同善里13-19门-底商2。
经营者:王成山。
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金色王朝葡萄酒有限公司、烟台润兴葡萄酒有限公司、天津市麦枫食品便利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
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