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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3肖瑛与港闸区福来记快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6民初453号
案件名称453肖瑛与港闸区福来记快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肖瑛;港闸区福来记快餐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民初453号 原告:肖瑛,女,197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昌、施弘毅,江苏湖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港闸区福来记快餐店,经营场所所在地南通市港闸区。

经营者:谢肖林。

原告肖瑛与被告港闸区福来记快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

原告肖瑛于2019年9月4日以与被告港闸区福来记快餐店达成和解且已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肖瑛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肖瑛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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