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民初453号 原告:肖瑛,女,197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昌、施弘毅,江苏湖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港闸区福来记快餐店,经营场所所在地南通市港闸区。
经营者:谢肖林。
原告肖瑛与被告港闸区福来记快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
原告肖瑛于2019年9月4日以与被告港闸区福来记快餐店达成和解且已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肖瑛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肖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