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民初296号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平安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孙建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凌超,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茹,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同创视晶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白石,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白石厦社区**新塘工业区**201le="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郝裕汉,总经理。
被告:厦门市翔安区辉斌家用电器店,经营场所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马巷街**。
经营者:许辉斌。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同创视晶电子有限公司、厦门市翔安区辉斌家用电器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 勤) 审 判 员 (谢爱芳) 审 判 员 (叶鑫欣)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商梦莹) 书记员(朱梅君)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