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82民初9797号 原告: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九都镇工业区(九都镇新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5633713589。
法定代表人:陈洪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巧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文彬,男,1986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孙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邕睿,福建建达(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文彬、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立案。
原告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7日以已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