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 赦 裁 定 书(2019)鲁17刑更852号罪犯李真,女,1990年11月9日出生于山东省鄄城县,汉族,中专文化,农民。
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院,现住山东省鄄城县。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作出(2017)浙1102刑初3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真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七万元,与王少杰违法所得463240元,退赔被害人(已退赔)。
宣判后,被告人李真不服,提出上诉。
二○一七年十月十八日,经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二○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经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缴纳罚金105000元)。
假释考验期自2018年12月26日起至2020年5月9日止。
司法行政机关鄄城县司法局于2019年8月27日以(2019)鄄赦字第8号报请特赦建议书,对罪犯李真特赦一案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听取了菏泽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
现已审理终结。
鄄城县司法局提出,罪犯李真被裁定假释已执行五分之一以上假释考验期,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周年之际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的决定》第九条规定的情形,建议对罪犯李真予以特赦,并赦免罚金六万五千元。
鄄城县司法局提交了矫正机关出具的表现情况说明、审核表、报请特赦建议书、公示材料、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假释执行通知书、检察机关特赦检察意见书等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为,鄄城县司法局提供的证据足以证实罪犯李真符合特赦条件,并赦免罚金六万五千元。
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周年之际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的决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真予以特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