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291民初3042号 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何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婧,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市欧特福超市,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经营者鲁太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市欧特福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芜湖市欧特福超市诉讼的申请。
经审查,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芜湖市欧特福超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丁家平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吴杰健 书记员陈凤梅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