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6民初216号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立欣,北京市炜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
被告:伊金霍洛旗乐图手机店,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镇国贸底商Y1-31号。
经营者:刘强。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伊金霍洛旗乐图手机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9月2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