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5民初182号原告:江苏希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树勋工业园区希诺路一号(新北村)。
法定代表人:黄伟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双生,山东济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金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三水大道南78号(F1、F4)。
法定代表人:黄伟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麦锦河,广东锦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清市商博瑞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温泉路与东环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沈海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璞,山东省荣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清市商博瑞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新华办事处新开街179号。
法定代表人:沈佳铭,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璞,山东省荣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希诺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金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临清市商博瑞百货有限公司、临清市商博瑞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
原告江苏希诺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临清市商博瑞百货有限公司、临清市商博瑞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希诺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对临清市商博瑞百货有限公司、临清市商博瑞服饰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希诺实业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