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民初1692号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NEXONE3层301-315。
法定代表人:陈锦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文,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佳佳,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嘉泽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徐州市食品城南苏商御景湾F55#-2-201。
法定代表人:冯照彭。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嘉泽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审理中,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