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1民初1619号之一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多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长虹岭工业园内长虹路西5号之1。
法定代表人:邓木栈,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会含,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丽惠,河北冀华(赞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金博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务庄小丰田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谭长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靖,广东金信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领世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邑县城西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于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朝辉,该公司员工。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多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金博特机械有限公司、河北领世陶瓷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42062××××.1)纠纷一案,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多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多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多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多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