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 赦 裁 定 书(2019)浙03刑更522号罪犯林益伟,男,197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半文盲,浙江省苍南县人,户籍地浙江省苍南县,住浙江省苍南县,现在浙江省苍南县司法局金乡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0日作出(2016)浙0327刑初8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益伟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作出(2016)浙03刑终13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被交付执行。
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1日作出(2018)浙07刑更133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林益伟准予假释(已履行罚金8万元)。
假释考验期自2018年5月16日起至2020年1月20日止。
司法行政机关浙江省苍南县司法局经报请浙江省温州市司法局审核同意于2019年8月17日以(2019)温苍司赦字第33号报请特赦建议书,对罪犯林益伟特赦一案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听取了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
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苍南县司法局提出,罪犯林益伟被裁定假释后已执行五分之一以上假释考验期,不具有五种禁止特赦情形,公某期内无人提出异议,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周年之际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的决定》第九类规定的情形,建议对罪犯林益伟予以特赦,解除社区矫正。
为证明上述事实,司法行政机关提供了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2016)浙0327刑初885号刑事判决书、本院(2016)浙03刑终1356号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7刑更1330号刑事裁定书、假释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社区服刑人员月度考核表、询问笔录、公某及公某情况说明等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为,司法行政机关提供的证据足以证实罪犯林益伟符合特赦条件,应对其尚未执行完毕的主刑予以赦免。
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周年之际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的决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益伟予以特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