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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崇川区辰熏家用纺织品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6民初212号
案件名称212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崇川区辰熏家用纺织品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崇川区辰熏家用纺织品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6民初212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邴园庆、王健,上海知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崇川区辰熏家用纺织品厂,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经营者:李灵燕。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崇川区辰熏家用纺织品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公告费260元,均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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